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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資產”這一概念最早源于銀行不良貸款。1998年以前,我國按照“一逾兩呆”劃分不良貸款,即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將商業銀行貸款分為五級山東濟南天橋財金投資2022年債權資產: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其中后三種被劃分為不良貸款。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不良資產的概念也逐步在發生變化。根據目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良資產包括不良金融資產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一、不良資產定義
如前所述,目前不良資產包括不良金融資產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5]72號)等相關文件,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山東濟南天橋財金投資2022年債權資產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不良債權主要包括銀行持有的次級、可疑及損失類貸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債權,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持有的不良債權;股權類資產主要包括政策性債轉股、商業性債轉股、抵債股權、質押股權等;實物類資產主要包括收購的以及資產處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債資產、受托管理的實物資產,以及其他能實現債權清償權利的實物資產。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文件,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指非金融機構基于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或因借貸關系產生的不良資產(對“不良”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價值判斷進行,具體為不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或帶來的經濟利益低于賬面價值,已經發生價值貶損的資產)。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既包括常見的債權類不良資產,也包括股權類不良資產和實物類不良資產,同時也包括金融機構作為中間人受托管理他人財產所形成的不良資產,如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
二、不良資產經營涉及的相關主體
(一) 金融企業
根據《財政部、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6號),金融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外)。
(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0日實施),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我國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即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均于1999年成立,分別用以接收從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貸款。
(三)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1. 根據《財政部、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6號),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內部管理控制機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經驗,公司注冊資本金100億元(含)以上,取得銀監會核發的金融許可證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授權的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
根據上述文件,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核準設立或授權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和銀監會。
2. 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則上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本?。ㄗ灾螀^、直轄市)范圍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批量收購、外置業務。
但上述文件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認定標準產生了一些變化,根據該文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審慎性條件山東濟南天橋財金投資2022年債權資產:
(1) 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
(2) 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適宜于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專業團隊;
(3) 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4) 經營業績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5) 資質信用良好,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和其他不良記錄。
新設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受前款第四、第五項的限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上述審慎性條件設立或授權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核準設立或授權文件應同時抄送財政部和銀監會。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3. 鑒于不良資產行業的快速發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于2016年10月14日發布《關于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放寬了《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中關于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可設立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限制,允許確有意愿的省級人民政府增設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省級人民政府增設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考慮以下因素山東濟南天橋財金投資2022年債權資產:一是當地不良貸款余額較高、不良貸款處置壓力較大;二是不良資產增速較快,不良資產轉讓需求較高;三是已設立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正常經營并已積極發揮作用。省級人民政府增設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 45號)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執行,并報銀監會公布。
三、不良資產經營涉及的相關內容及程序
(一)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不良金融資產
1. 取得不良金融資產
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56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要嚴格遵守真實性、潔凈性和整體性原則,通過評估或估值程序進行市場公允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不得與轉讓方在轉讓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簽訂或達成影響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的改變交易結構,風險承擔主體及相關權益轉移過程等的協議或約定,不得設置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不得違規進行利益輸送,不得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
2. 處置不良金融資產
(1)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僮穬攤鶆?;
?、趯λ召彽牟涣假J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蹅鶛噢D股權,并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苜Y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莅l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挢攧占胺勺稍?,資產及項目評估;
?、咧袊嗣胥y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2)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財金[2008]85號),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通過追償債務、租賃、轉讓、重組、資產置換、委托處置、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等多種方式處置資產。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資產處置過程中,根據每一個資產處置項目的具體情況,按照公正合理原則、成本效益原則和效率原則確定是否評估和具體評估方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權資產進行處置時,可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進行償債能力分析,或采取盡職調查、內部估值方式確定資產價值,不需向財政部辦理資產評估的備案手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轉股、出售股權資產(含國務院批準的債轉股項目股權資產)或出售不動產的方式處置資產時,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權資產外,均應由外部獨立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參照評估價值或內部估值確定擬處置資產的折股價或底價。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資產原則上應采取公開競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標、拍賣、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標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組織實施。以拍賣方式處置資產,應選擇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組織實施。招標和拍賣的底價確定按資產處置程序辦理。以要約邀請公開競價、公開詢價等方式處置時,至少要有兩人以上參加競價,當只有一人競價時,需按照公告程序補登公告,公告7個工作日后,如確定沒有新的競價者參加競價才能成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未經公開競價處置程序,不得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向非國有受讓人轉讓資產。
(二)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如前所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最初只能從事不良金融資產業務,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以及金融環境的改變,國家開始允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涉及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嚴格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中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定義,通過評估或估值程序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價值判斷,收購非金融機構存量不良資產,不得收購非金融機構的正常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非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或資產,應以真實價值或實物存在為標的,嚴禁收購企業之間虛構的或尚未發生的應收賬款等非真實存在的債權、資產,不得借收購不良債權、資產名義為企業或項目提供融資。
由于當前經濟下行壓力較大,很多企業出現壞賬、互保、三角債等,允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市場手段參與處置,將有助企業盤活企業不良資產、促進實體經濟發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收購債權企業的不良債權等,在降低債權企業不良資產率的同時,也為債權企業提供了一筆流動資金,具有一定的融資屬性。
但另一方面,相比不良金融資產而言,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債權債務關系更為復雜,核查更為困難。由于非金融機構在產生債權債務過程中的不規范性,往往表現出債權存在法律瑕疵、債權轉讓存在法律限制、債權人存在未履行完畢的對應債務等情形,給后續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帶來較為復雜和難以預測的法律風險。
基于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切實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收集與收購標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認定為不良資產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發生的基礎合同及協議、貿易背景證明、雙方企業會計報表、各交易方銀行賬戶流水等資金收付憑證、債權債務關系確認書、資產性質證明等;同時,要對收購標的,債權轉讓人、債務人、擔保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收集相關征信信息、輿情信息以及是否涉及民間借貸等方面的材料。資產公司應確保盡職調查的獨立性,不能單純依賴于資產出讓方、債務方等交易相關方提供的材料。通過盡職調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確保不良資產真實、有效(標的資產合法有效、具有可轉讓性)、潔凈(標的資產權屬清晰、標的資產權利人義務已履行完畢且資產不存在其他權利瑕疵)。
(三)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不良金融資產
1. 取得不良金融資產
根據《財政部、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2]6號),金融企業向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包括金融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
(1) 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
(2) 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產;
(3) 抵債資產;
(4) 其他不良資產。
批量轉讓是指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金融企業批量轉讓不良資產具體程序如下:
(1) 資產組包。金融企業應確定擬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和標準,對資產進行分類整理,對一定戶數和金額的不良資產進行組包,根據資產分布和市場行情,合理確定批量轉讓資產的規模。
(2) 賣方盡職調查。金融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賣方盡職調查工作。
(3) 資產估值。金融企業應在賣方盡職調查的基礎上,釆取科學的估值方法,逐戶預測不良資產的回收情況,合理估算資產價值,作為資產轉讓定價的依據。
(4) 制定轉讓方案。金融企業制定轉讓方案應對資產狀況、盡職調查情況、估值的方法和結果、轉讓方式、邀請或公告情況、受讓方的確定過程、履約保證和風險控制措施、預計處置回收和損失、費用支出等進行闡述和論證。轉讓方案應附賣方盡職調查報告和轉讓協議文本。
(5) 方案審批。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方案須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
(6) 發出要約邀請。金融企業可選擇招標、競價、拍賣等公開轉讓方式,根據不同的轉讓方式向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發出邀請函或進行公告。邀請函或公告內容應包括資產金額、交易基準日、五級分類、資產分布、轉讓方式、交易對象資格和條件、報價日、邀請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通過公開轉讓方式只產生1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可釆取協議轉讓方式。
(7) 組織買方盡職調查。金融企業應組織接受邀請并注冊競買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買方盡職調查。
(8) 確定受讓方。金融企業根據不同的轉讓方式,按照市場化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受讓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金融企業應將確定受讓方的原則提前告知已注冊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采取竟價方式轉讓資產,應組成評價委員會,負責轉讓資產的評價工作,評價委員會可邀請外部專家參加;釆取招標方式應遵守國家有關招標的法律法規;釆取拍賣方式應遵守國家有關拍賣的法律法規。
(9) 簽訂轉讓協議。金融企業應與受讓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應明確約定交易基準日、轉讓標的、轉讓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時間、收款賬戶、資產清單、資產交割日、資產交接方式、政信 責任等條款,以及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轉讓協議經雙方簽署后生效。
(10) 組織實施。金融企業和受讓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根據簽署的資產轉讓協議組織實施。
(11) 發布轉讓公告。轉讓債權資產的,金融企業和受讓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要在約定時間內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公告,通知債務人和相應的擔保人,公告費用由雙方承擔。雙方約定釆取其他方式通知債務人的除外。
(12) 付款。轉讓協議生效后,受讓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應在規定時間內將交易價款劃至金融企業指定賬戶。原則上釆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確需釆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將付款期限和次數等條件作為確定轉讓對象和價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價款的30%。釆取分期付款的,資產權證移交受讓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前應落實有效履約保障措施。
2. 處置不良金融資產
根據《財政部、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通知》及《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地方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只能參與本?。▍^、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其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鑒于不良資產行業的快速發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于2016年10月14日發布實施《關于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 放寬了《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不良資產不得對外轉讓,只能進行債務重組的限制,允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債務重組、對外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對外轉讓的受讓主體不受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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